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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源环保: 关于“京源转债”开始转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2-06 19:43:25

证券代码:688096           证券简称:京源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7

转债代码:118016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转债代码:118016

    转债简称:京源转债

    转股价格:13.90 元/股

    转股期起止日期: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8 年 8 月 4 日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508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

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332.5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30 号文同意,公司发行的 33,25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已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

简称“京源转债”,债券代码“118016”。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

的“京源转债”自 2023 年 2 月 13 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二、京源转债转股的相关条款

   (一)发行规模:人民币 33,250 万元;

   (二)票面金额: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00 元;

   (三)票面利率:第一年 0.50%,第二年 0.70%,第三年 1.00%,第四年 2.00%,

第五年 2.50%,第六年 3.00%;

  (四)债券期限:2022 年 8 月 5 日至 2028 年 8 月 4 日;

  (五)转股期起止日期: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8 年 8 月 4 日;

  (六)转股价格:13.90 元/股。

     三、转股申报的有关事项

  (一)转股申报程序

系统以报盘方式进行。

为一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资金兑付。

单。

报,按实际可转债数量(即当日余额)计算转换股份。

  (二)转股申报时间

  持有人可在转股期内(即 2023 年 2 月 13 日至 2028 年 8 月 4 日)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正常交易时间申报转股,但下述时间除外:

  (三)转债的冻结及注销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对转股申请确认有效后,将记减(冻结并注销)可转债

持有人的转债余额,同时记增可转债持有人相应的股份数额,完成变更登记。

  (四)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的上市交易和所享有的权益

  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无限售条件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可于

转股申报后次一个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原股份同等的权

益。

  (五)转股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可转债转股过程中如发生有关税费,由纳税义务人自行负担。

  (六)转换年度利息的归属

  京源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可转债发行首日,

即 2022 年 8 月 5 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

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的调整

  (一)初始转股价格和最新转股价格

  京源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3.93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 13.90 元/股。

  (二)转股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计算公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若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

情况,公司将按上述条件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对转股价格进行调整。具体的转

股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 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 为调整后转

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

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

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转股申

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

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

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

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

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三)转股价格修正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间,当公司 A 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其他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有关信息。

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

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

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五、可转债赎回条款及回售条款

  (一)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或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

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除权、除息等引起公司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

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

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 A 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

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

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

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

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

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

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

度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

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

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

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

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权利,当期应

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可转债持有人在满足回

售条件后,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该次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详见“(十)赎回条款”的相

关内容。

  六、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京源转债的详细情况,请查阅公司 2022 年 8 月 3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3-85332929

  联系邮箱:suhaijuan@jsjyep.com

  特此公告。

                              江苏京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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